作者:尚权律师 来源:原创 时间:2021-08-12
主办律师:陈泓宇
案情介绍:
丁某某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案由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认定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二审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去看守所会见上诉人丁某某了解案件情况,并跟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的承办法官取得联系,约好阅卷时间。通过会见、阅卷,律师对案件有了全面的了解,向二审法院递交了开庭审理的申请,并多次跟二审的承办法官沟通二审开庭审理的情况。经过多次沟通无果,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遂律师将二审的书面的辩护意见交给二审法官,并当面同二审法官交流二审的辩护观点,律师认为,上诉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本起事实是由被害人故意挑起冲突,并且上诉人主观上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指使他人进行寻衅滋事的行为,故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关于对开设赌场罪辩护人不持异议,但是对具体赌资的计算方式及具体的赌资金额提出了异议。后二审法官告知律师在经过合议庭的评议后,决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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