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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寻衅滋事案(改变“涉黑”定性)

作者:尚权律师 来源:原创 时间:2021-08-12

主办律师:毛立新

案情介绍:

2019年11月7日,季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季某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脱逃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砀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

毛立新律师在本案被移送审查起诉后的半个月左右介入,并于第一时间开展阅卷、会见工作。通过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进行深入研究,形成了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并递交承办检察官。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认为季某不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脱逃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仅以季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同时认定季某等人系恶势力团伙。

一审庭审时,鉴于季某对寻衅滋事罪自愿认罪认罚,毛立新律师主要针对量刑及“恶势力团伙”的认定进行辩护,并结合事实、在案证据指出本案根本不具备“恶势力团伙”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尤其在组织特征上,公诉机关指控的大多数违法犯罪事实均与季某无关,充分表明本案所谓的“恶势力团伙”缺乏稳定性,并未形成一个“纠集者相对固定”的违法犯罪组织。最终,砀山县人民法院认定季某系恶势力团伙的纠集者,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量刑的部分辩护意见,判决季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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