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师 来源:原创 时间:2021-08-12
主办律师:刘祚良
案情介绍:
黄某某系丁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26名犯罪嫌疑人中的其中一人,系丁某某的妻子。该案由安徽省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指定定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认定黄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
辩护人于侦查阶段末期介入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黄某某,充分了解了其所涉案情。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人第一时间前往检察机关阅卷,并对案卷材料进行深入分析,初步拟定辩护策略。在此基础上,多次去看守所会见,核实证据材料、沟通辩护意见。由于黄某某所涉事实已于案发当年由公安机关以治安案件调解结案,遂书面申请检察机关调取当年公安机关所作的治安案件材料。另外,另有两名涉案人员部分供述真实性严重存疑,遂书面申请检察机关调取其二人的同步讯问录音录像。在充分阅卷、会见的基础上,辩护人认为黄某某既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并结合在案证据进行了详细的证据分析、理论论证。以此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电话、当面沟通。承办检察官提出认罪认罚时,黄某某也明确表示拒绝认罪认罚(此时涉案几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认罪认罚)。
之后,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未指控黄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将原先公安机关认定的聚众斗殴罪变更为指控涉嫌寻衅滋事罪。。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辩护人继续向法院申请调取当年的治安案件材料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同时申请对黄某某取保候审,并持续跟进。最终,法院应辩护人申请调取到了当年的治安案件材料。
一审庭审中,质证阶段,辩护人对互相矛盾的证据进行了充分质证。辩论阶段,辩护人结合相关事实和证据,明确指出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某参与寻衅滋事系事实认定错误,且法律适用错误,黄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开庭后、宣判前,承办法官主动提出如果黄某某认罪认罚即可判缓刑。经过与黄某某沟通,其表示为了早点回家,在判缓刑的基础上,可以认罪认罚,遂认罪认罚。很快,黄某某被判处缓刑并释放。
从过程来看,黄某某及辩护人坚持了自己的无罪立场,并对事实进行了还原。虽然最终认罪认罚,但从结果来看,其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拿掉,判决下来后,其刑罚也与其他被认定作用相当且早已认罪认罚的涉案人员并无多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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