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师 来源:原创 时间:2021-08-12
主办律师:毛立新
案情介绍:
赵某某曾任凤阳县第八届政协委员、凤阳县工商联合会副会长、河北省石家庄市金星保温瓶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7年3月3日,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以贷款诈骗罪对赵某某刑事拘留,同月5日,该局指定安徽省定远县公安局侦查。同年5月9日,定远县公安局又以合同诈骗罪对赵某某立案侦查。同年9月3日,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以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对赵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1月13日,定远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赵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赵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8日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定远县人民法院经重审于2008年8月29日作出判决,认定赵某某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赵某某不服,再次提起上诉,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也提起抗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判决,认定赵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以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万元,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核准程序审理后,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判决,认定赵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2010年9月2日,赵某某刑满释放,未再申诉。
2012年年初,在毛立新律师的鼓励和帮助下,赵某某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4年7月14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此案。2014年11月12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此案,毛立新律师作为辩护人出庭辩护,出示了重新梳理的证明赵某某无罪的一系列证据,并结合事实及证据充分论证赵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赵某某无罪。此后,赵某某提起国家赔偿,获赔2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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