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在刑法上突出表现为两个罪名,就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常相似,集资诈骗罪属于《刑法》第三章第五节金融诈骗罪,非法吸收存款罪属于《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二者都具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等四个条件;二者的区别为,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上述行为。

《刑法》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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