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条对此罪没有规定“情节严重”作为必要要件,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本罪。而不论被害人是否吸食、注射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但实践中并不是任何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应综合全案的各种情况,根据本法的规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给予行政治安处罚。

(二)本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界限

强迫他人吸毒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本同,所明显的区别在于客观表现上的不同,前者为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性的手段,后者则是用引诱、教唆、欺骗等手段。此外,从犯罪对象上看,前者在暴力、胁迫下违心地吸毒,后者在引诱、教唆、欺骗下,由不愿到情愿吸毒。二者在法定刑上是不同的,要严格加以区分,不能造成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的问题。

如果行为人对同一个同时实施了强迫、引诱、教唆、欺骗的手段,造成他人吸毒的后果,我们认为,应择一重罪处罚,定强迫他人吸毒罪,如果行为人对不同的人分别采取上述手段,促使他人吸毒,则分别构成两个罪名,应予以数罪并罚

预约律师Online Booking

您好,为了节省您的宝贵时间,您可根据自己的时间有计划地选择尚权所提供的预约通道的贴心服务。您可以在预约留言框内填写您的具体法律服务需求,让我们提前获知您的法律服务需求,提前为您准备详尽的处理方案,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如您的问题比较隐私,可以直接拨打我们法律热线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法律咨询热线:13011012097、13011012097

您的信息已提交成功,
请耐心等待尚权律师的回电。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