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犯罪的一般辩护策略

1.追诉标准之辩

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立案追诉标准(二)》中明确规定了立案标准为3个层级和30人。辩护人要仔细审查证据材料,查明层级和人数是否达到追诉标准,确定可否其作为辩护的出罪理由之一

2.主体适格之辩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的犯罪分子,是传销活动犯罪的首要分子;是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2013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犯罪主体也进行界定。由于传销活动本质是一种层级性、金字塔式的诈骗活动,涉案人员多、等级复杂,传销组织中只有极少部分人员是受益者,其余绝大部分均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因此,不能对所有传销人员均处以刑罚。

3、团队计酬销售之辩

《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规定了“拉人头”式传销、收取“入门费”式传销、“团队计酬”式传销等三种传销活动的形式。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拉人头”式传销和收取“入门费”式传销纳入刑事打击范畴,对“团队计酬”式传销未作规定。因此,根据刑法和《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对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4、累计金额计算方法之辩

《意见》规定“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主要考虑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主要目的是骗取财物,其涉案的资金数额大小是判断其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标准之一。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传销活动根据类型的不同,要求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入门费”从几百元至十几万元不等,资金数额相差悬殊。将收取资金数额250万元作为“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兼顾各类型的传销活动,也与第1项标准的社会危害性相当。但如果计算方法不正确,则不构成情节严重。

预约律师Online Booking

您好,为了节省您的宝贵时间,您可根据自己的时间有计划地选择尚权所提供的预约通道的贴心服务。您可以在预约留言框内填写您的具体法律服务需求,让我们提前获知您的法律服务需求,提前为您准备详尽的处理方案,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如您的问题比较隐私,可以直接拨打我们法律热线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法律咨询热线:13011012097、13011012097

您的信息已提交成功,
请耐心等待尚权律师的回电。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