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大要案标准
作者:尚权律师事务所 来源:原创 时间:2021-12-28
犯罪是一种违法法律的事情,会根据犯罪的情节严重性来判断怎么处罚,所以我们一定要遵纪守法,切不可做出违法乱纪的行为,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职务犯罪大要案标准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我们请法律快车小编给我们详细介绍下。
一、职务犯罪大要案标准
(一)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
(二)受贿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4、职务侵占罪:5000元——20000元以上;
5、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6、单位受贿罪:10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职务犯罪主观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三、职务犯罪客观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二)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三)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
(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
(五)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六)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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