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的主体有哪些
作者:尚权律师事务所 来源:原创 时间:2021-06-25
对于国家的工作人员,很多身处要职,可能手上可能要经手很多重要项目,关乎很多社会单位的利益,可能要面对很多糖衣炮弹的袭击,走向犯罪的道路,侵犯了公共的利益,那么职务犯罪的主体是什么?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职务犯罪的主体是什么
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国家机关”,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 “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即国家干部。但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包括三方面内容:
(1)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公司、企业等单位中具有经营、管理职责,或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一些具有国有资产成分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当中,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有关国有单位为了行使对所参与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而派驻的管理人员:
(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救灾、抢救、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二、职务犯罪的表现形态是什么
1、官商勾结、参股谋利而形成的权钱交易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通过私人生活积累财富的机会增多,少数国家公务人员经不住物质利益的诱惑,“捞一把”的思想死灰复燃,以权力换取金钱和其它物质利益便成了当今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之一。
2、公权私租、中饱私囊而形成的贪污受贿型。该类型突出表现在利用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寻租,以国有财产向当事人索贿或受贿。这种职务犯罪轻重有异,涉及面大,往往治而复出,花样翻新,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其势头有增无减。
3、公权私用、私欲膨胀而形成的腐化堕落型。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少数握有国家权力的公职人员理想信念动摇,经不起时代的考验,有的放松世界观改造,丧失立场,道德沦丧。
4、衙门作风、失职渎职而形成的严重渎职型。长期以来,由于有些部门权力过分集中,使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严重的渎职、失职现象。
三、预防职务犯罪制度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落实专人负责日常预防工作;三是加强了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将预防职务犯罪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人,主要领导带头抓督促和检查,提高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认识和预防意识。
2、狠抓学习宣传,提高职能预防意识。
(1)加强学习,研究自身预防工作重点,提高职能预防意识.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研究工作时,强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牢固树立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理念。
(2)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对工作人员开展专门的预防宣传教育。
3、开展预防调研,总结预防经验。
一是落实专人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调研,定期不定期地反映信息动态;二是认真总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4、规范操作,强化监督。
严格规范干部任用行为,从程序上杜绝了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严肃干部任用纪律,从操作上确保了选用好干部;加强对干部任用工作的监督,把扩大民主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自觉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在预防工作中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及时向纪检,检察机关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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