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职与免职有何区别呢

作者:尚权律师事务所 来源:原创 时间:2021-04-21

  撤职与免职都是事业单位当中进行的对于相应的劳动者,党员的一个处分,撤职可能只是进行职务的转换的,但是免职就是属于进行职位的撤销,这是作为一个处分的。下面为大家带来撤职和免职的区别具体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撤职和免职的区别具体是什么

  撤职和免职是有原则区别的。撤职,是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的一种纪律处分。免职则属于干部任用的一种制度,不是纪律处分。在某些情况下,有的党员犯了错误受到处分后,党的组织免去其现任职务,这是正常干部任免,不能视为纪律处分。

  二、撤职和免职的区别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撤职权和免职权均由人大常委会行使,但二者有所不同。

  1、性质不同

  撤职具有惩戒性,体现了人大常委会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免职是正常工作变动的结果。

  2、原因不同

  撤职是因为被撤职人员有过错,如违反纪律、工作严重失误,甚至有违法犯罪行为等。而免职可以适用于包括因调任其他工作、轮岗交流、任职期满、退休等因素而引起的免除其所任职务的行为。

  3、程序不同

  撤职的程序复杂、严格;免职程序简单。

  撤职具有惩戒性,不仅是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权的重要形式,也是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因此,人大常委会对撤职既可以是被动的,也可以是主动的,除有关机关或者人员可以依法提出撤职案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可依法提出撤职案。同时,由于撤职具有惩戒性,法律对撤职程序也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要求撤职案必须写明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必要时还应对撤职案所指控的行为是否属实进行调查核实,包括可以就撤职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以体现对干部的负责。

  人大常委会的免职程序,一般由有权机关或者人员(如政府、法院、检察院正职领导人员)提出免职案,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后即交付表决。人大常委会行使免职通常是被动的,主动权在于提请免职的机关或者人员,人大常委会不主动行使免职权。人大常委会对有权机关或者人员提请的免职案,通常都予以尊重。

  实施范围不同

  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行使免职权,但撤职权却只有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才享有。

  三、副科级干部受到行政撤职处分,是否应当是降一级使用

  撤职和免职是有原则区别的。撤职,是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的一种纪律处分。免职,属于干部任用的一种组织措施,不是纪律处分。在某种情况下,有的党员犯了错误作了处理后,党的组织认为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时,也可以免去其现职务,这是正常的干部任免,不能视为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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