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师 来源:原创 时间:2021-08-06
主办律师:胡佼松
案情介绍:
李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由安徽省凤台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定李某等14人从2008年开始参加了刘某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同时,公安机关也认定李某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也涉嫌构成串通投标罪。
案件移送到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第一时间去检察机关阅卷,去看守所会见沟通辩护意见。律师通过阅卷、会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后,及时向承办检察官当面陈述了辩护意见,也提交了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律师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更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骨干成员)。但是,检察机关并未采纳律师的意见,起诉书还是以李某构成串通投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积极参加者)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庭上,律师针对公诉机关关于李某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通过事实、在案证据指出该案根本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同时李某更不是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开庭后,律师也逐级向相关司法、政法机关反映了李某被“拔高”起诉的问题。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未认定李某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构成串通投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般参加者),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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