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的单位与自然人处罚有哪些区别
作者:尚权律师事务所 来源:原创 时间:2020-07-30
我们知道,法人是具有三独性质的,能够承担应诉的责任,而在单位犯罪中有单位和自然人两种,那么对于不同的犯罪类型来说受到的处罚自然也不相同。在法律上又是怎么来进行规定的呢?以下为你介绍,欢迎阅读。
一、对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与自然人的处罚类型有哪些
对单位,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根据单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情节、手段以及被处罚单位的执行能力等具体情况,酌定考虑适用罚金的数额。对于一次性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还可以判令其分期缴纳。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刑罚时,主要是以自由刑为主,当然也有适用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在适用自由刑时,大部分与个人犯罪的刑罚相同,一部分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犯罪分子刑罚的轻重,应当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单位犯罪也不例外,我国对单位犯罪实行的是以两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所以,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绝大多数是采取两罚制,也就是对单位处以罚金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自由刑或罚金和没收财产。对单位判处罚金的,采用的是无限额罚金,也就是对罚金的具体数额未加以明确规定。
以两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理由。为了表明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全面否定(既否定单位,又否定作出决策行为和实施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刑法采用两罚制,对单位和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作制裁,以遏制犯罪。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只要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就可了,而没有必要再对单位进行处罚。这是因为有些犯罪虽然是以单位的形式实施的,但实际上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个人的行为上,如果个人不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也就不会产生这种危害的结果。所以,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在我国《刑法》分则中对于有少量条文规定了在单位犯罪中,只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对单位不适用刑罚。
对于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处罚本文已经为大家做了详细的介绍,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需要有更多的了解。因此,在法律上也有相关的了解,才能有更深入的了解,有利于自己权利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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