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组织量刑标准有哪些规定

作者:尚权律师事务所 来源:原创 时间:2021-10-17

  黑社会组织性质罪是我国刑事犯罪中的一类罪名,因此在对其进行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时,就是需要根据相关的量刑规定来才是可以的。那么今天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黑社会组织量刑标准有哪些规定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黑社会组织量刑标准有哪些规定

  《刑法》第294条第1款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第4款规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非罪处理事由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罚。”这是本罪的非罪处理事由。

  从重处罚事由 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这是本罪的从重处罚事由。

  关于黑社会相信大家都不会感到陌生,而对于这样一种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其实我国也是不断的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尤其是对其中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往往会被认定构成犯罪,然后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中就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主要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的人进行处罚。

黑社会组织量刑标准有哪些规定

     二、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1] (2000.12.5 法释〔2000〕42号)

  第五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 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 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跨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组织在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

  (四)致使某一区域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受黑社会律性质组织特别严重破坏的;

  (五)致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

  (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应当依法 追缴、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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