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单位犯罪的主体

作者:尚权律师事务所 来源:原创 时间:2021-10-31

  在我国,不管是什么样的罪都有相应的构成要件,某种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几个方面的因素。我们准备讨论的是某种罪的犯罪主体的问题。因此,今天,小编就将关于“金融单位犯罪的主体”这一问题进行具体的介绍,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金融单位犯罪的主体

一、金融单位犯罪的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只有刑法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犯罪的,单位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金融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可以是一般主体,也可以是特殊主体。特殊主体必须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单位作为犯罪主体,也可以是一般主体或特殊主体。特殊主体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二、关于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问题是单位犯罪司法解释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表象上的区别是:单位犯罪由单位实施、为单位谋取利益;自然人犯罪则是由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的犯罪。由此似乎可以认为,任何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单位同样能够构成。但是,从法律层面上来看,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更在于法律的限定性,或者说是犯罪范围的不同。根据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换言之,法律未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不应当负刑事责任。从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刑法所设定的犯罪是以自然人为基本主体的,绝大多数以单位为主体的犯罪都是在自然人犯罪规定的基础上作补充性规定。并且,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从犯罪的范围上看并不一一对应。

  在刑法分则多个由自然人构成的罪名中,可以由单位构成的不足三分之一。可见,单位犯罪的范围比自然人犯罪小得多。许多常见犯罪,如杀人罪、抢劫罪等,刑法规定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那么,能否因此认为,那些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如果由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且为单位谋取利益的,就一概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呢?对此,笔者持否定的态度。因为从逻辑上讲,现行刑法在犯罪主体上分别设定了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且明确了各自的犯罪范围与构成特征。因此,对于某种犯罪行为的判断,第一层面考虑的问题是,此种行为究竟是单位行为还是自然人行为。第二层面考虑的是,对这种行为刑法有无相应的规定,并据此确定具体的罪名。如果对某种行为的刑法适用,不是首先区分自然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甚至对于明显属于单位行为的却适用自然人犯罪的条文,显然有违罪行法定原则。由此可见,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问题是十分重要的。

  三、单位故意犯罪的认定标准

  首先应当查明单位是否属实。对于虽经工商部门审批登记注册的公司,如果确有证据证实实际为特定一人出资、一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主要利益归属该特定个人的,以刑法上的个人论。对于单位犯罪的意志,认为应把握两个特征,一是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如果单位中的一般工作人员擅自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事后未得到领导认可或默许的,以个人犯罪论处;二是非法利益归属的团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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