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保证人有哪些责任呢

作者:尚权律师事务所 来源:原创 时间:2021-03-01

  在任何活动当中,保证人都是有着相应的责任的,其中票据保证人的责任主要就是对于相应的票据承担一个连带责任的,在持票人要求的时候要进行偿还。下面为大家带来票据保证人的责任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票据保证人的责任有哪些

  “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同时还规定,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二、票据保证人的责任及性质:

  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同时还规定,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从上述规定来看,票据保证的保证人,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及性质如下:

  (1)保证人的责任是同一责任。就票据债务来说,包括主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和从债务人的偿还义务即追索义务;而就票据保证债务来说,并不是确定的某种义务,可能是付款义务,也可能是偿还义务。究竟为何种义务,需要依被保证人所承担的义务来确定。因而,保证人的责任,也就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完全一致,这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责任的同一性。

  (2)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票据保证行为不仅是一种保证行为,而且是一种票据行为。因而,从保证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从属性,作为保证债务,从属于被保证债务,所发生的责任是从属性责任;而从票据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独立性,作为票据保证债务,又相对独立于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基于这一点,也可以说,在票据保证上,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

  (3)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不仅是同一责任,而且是连带责任。同一责任所表明的,是在责任的性质、范围、效力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内容上的一致性。不过,尽管两个责任在内容上有完全一致性,但毕竟是两个分别成立的,并且是分别履行的债务,即保证债务和被保证债务,二者不能合二为一,因而,也就需要在两个债务之间,确定其履行上的先后顺位。连带责任所表明的,则是在责任承担的过程中的同位性,即履行义务先后的同位性。

  三、票据保证人的时效抗辩权

  就票据保证债务来说,既然是独立于被保证债务的一种独立的债务,那么,就应该有自己的独立的消灭时效。但在票据法的时效规定中,仅有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承兑人及背书人行使权利的时效规定,并无对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时效规定。笔者认为,从票据保证债务自身来看,具有与被保证债务同一的性质,因此可以认为,当票据保证的被保证人是出票人、承兑人时,对票据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时效,就应该与对出票人、承兑人行使权利的时效相同;而当票据保证的被保证人是背书人时,对票据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时效,就应该与对背书人行使权利的时效相同。司法实践中,在票据保证债务的时效上可能出现如下三种情况:

  (一)票据保证债务与被保证债务均未发生时效中断事由。在这种情况下,票据保证债务与被保证债务同时因时效完成而消灭,此时票据保证人当然得主张票据债务得因时效而消灭的抗辩。

  (二)票据保证债务未发生时效中断事由,但被保证债务发生了独自的时效中断事由。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被保证债务因发生时效中断事由而延长,票据保证债务是否也因此而延长。一般说来,由于票据保证债务与被保证债务为相互独立的两个债务,具有独立性,因而,在时效中断事由仅及于被保证债务而不及于保证债务时,则仅发生被保证债务的延长而不发生保证债务的延长。所以,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下,虽然被保证债务仍然存在,而票据保证债务已经因时效完成而归于消灭,票据保证人也就得因此而主张票据债务因时效而消灭的抗辩。

  (三)票据保证债务发生时效中断事由,但被保证债务未发生时效中断事由。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当票据保证债务发生时效中断事由而得以延长,但被保证债务未发生时效中断事由而消灭时,票据保证人是否得援用被保证人的抗辩权,主张自己的保证债务亦因此而消灭。从票据保证债务的独立性来看,就应否定票据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这一抗辩权的援用,即当被保证债务因时效完成而消灭时,票据保证人的保证债务也仍然存续。但是,有必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被保证人是票据上的最终义务人,而其最终义务又因时效完成而消灭,那么,当票据保证人履行了保证义务后,再依票据向被保证人请求履行义务时,被保证人当然亦得对其主张票据债务因时效而消灭的抗辩,从而使票据保证人有丧失获得追偿的可能,使其票据上权利在事实上归于消灭,并使其成为事实上的最终义务人。这与票据法有关票据保证规定的本来性质是相违背的。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允许票据保证人援用被保证人的抗辩,在被保证债务因时效完成而消灭时,主张自己的保证债务亦因之而同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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