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哪些情况处以缓刑
作者:尚权律师事务所 来源:原创 时间:2021-05-30
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发展人员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非法获得财富的行为。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近些年来,国家对传销的处罚力度比较大,那么传销哪些情况下判缓刑?下面为您介绍。
一、传销哪些情况下判缓刑
传销如何判为缓刑?首先看传销是否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至于缓刑,如果没有上述“情节严重”的情形,且法院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满足一下条件的,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由此可见,缓刑一般是为了部分年龄不适当,处于人道主义设立以及部分罪行的确较轻的。不过,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二、目前传销犯罪的新模式
随着国家宣传,犯罪分子逐渐摸索了新型传销。新型传销,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证手机,不集体上大课,而是以资本运作为旗号拉人骗钱,利用开豪车,穿金戴银等,用金钱吸引,让你亲朋好友加入,最后让你达到血本无归的地步。
在这个物欲横流的时代,通过物质诱惑鼓动大家投资,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这种性质的传销已经构成了刑法上的诈骗罪,大家要加强预防意识。
三、国家对传销的处罚
国家《刑法》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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