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票据可以拒绝付款呢

作者:尚权律师事务所 来源:原创 时间:2020-12-30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各种各样的票据出现。票据的付款就是一般来说都要进行的,但是如果对于那些欺诈或者偷盗胁迫取得的票据人,还有就时那些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都是可以不进行付款的。接下来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什么票据可以拒绝付款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什么票据可以拒绝付款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1、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3、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等等。”

  二、票据特征

  票据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属性:

  (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2)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

  (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

  (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8)票据是占有证券。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

  (10)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

  三、票据基本性质

  1、票据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即货币证券。有价证券是一种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以一定金额来记载的证书。有价证券可分为物权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等,其中,货币证券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流通。但是,货币证券并不是货币本身,它不具有由法律所规定的货币强制通用效力,它只是在法定的特殊范围和条件下才可以发挥其作用。票据正是因为属于货币证券,代表了一定数量的货币请求权,并具有流通作用,所以,它才可能发挥它的汇兑、支付、结算和信用等基本功能。所以,货币证券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

  2、票据是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票据是在市场交换和流通中发生的,反映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具体地说,在财产(商品、货币及其他财产权利)交换中,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财产方面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即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这就要求以书面形式确定和表现出来,以保障双方实现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票据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没有票据。所以,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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