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诈骗罪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作者:尚权律师事务所 来源:原创 时间:2020-09-04
现如今,我们在生活中讲究的和谐的社会,信用的社会,但是我们在生活中可以遇到诈骗的行为,利用受害者的各种心理实施诈骗,给受害者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信用证诈骗罪刑法条文,欢迎阅读。
一、刑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二、司法解释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发[2001]11号。)
一、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二、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三、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案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四、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9、12、13条,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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