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信用卡并使用犯什么罪
作者:尚权律师事务所 来源:原创 时间:2020-03-02
大家都知道,抢夺等等方式是违法犯罪的,有些人对于行为人以欺骗、抢夺等方式获取他人的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行为,很多人不了解其如何定性,那么抢夺信用卡使用构成信用卡诈骗吗?下面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抢夺信用卡使用构成信用卡诈骗吗?
一般而言,抢夺信用卡并使用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于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刑法》第196条明文规定按盗窃罪定罪处罚,那么实践中对于抢劫、诈骗、抢夺他人的信用卡后予以使用的行为,如何处理呢?
有观点认为,从《刑法》第196条第3款之规定考察,该条款只规定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按盗窃罪定罪处罚,而没有规定抢夺、诈骗、抢劫信用卡后而使用的按抢夺罪、诈骗罪、抢劫罪定罪处罚,其意图就是将盗窃并使用信用卡这种行为排出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范围之外,而抢夺、诈骗、抢劫信用卡而使用的则仍然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而且诈骗罪、抢夺罪同信用卡诈骗罪一样也是数额犯,要求“数额较大”,因此,对抢夺、诈骗信用卡而使用的,按照“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罪处理的符合立法意图的。如果是抢劫信用卡,情况就有所不同。因为抢劫罪不是数额犯,抢劫信用卡的行为本身即可构成抢劫罪,而且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那么在抢劫信用卡之后又加以冒用的,则属于抢劫罪与本罪的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论处才能做到罚当其罪。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刑法明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并非排除了对抢夺、诈骗、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以侵犯财产罪论处。抢夺、诈骗、抢劫信用卡并使用,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原理一样,都是在获取信用卡后隐瞒自己非持卡人的真实情况“骗”取卡上存款余额和信用数额,应以抢夺、诈骗、抢劫罪处理,其数额计算方法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计算方法相同。
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法定行为有哪些?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还包括使用涂改卡。所谓涂改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但是,如果信用卡与身份证合放在一起而同时丢失,则可能给拾得者或窃得者创造冒用的机会。这些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形。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
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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