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罪证据的特点是哪些

作者:尚权律师事务所 来源:原创 时间:2020-06-30

  大家都知道,对于贩卖毒品案件,它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概括起来主要有犯罪手段狡猾、行为诡秘,收集证据困难,证据种类单薄;犯罪嫌疑人多持抗拒心理,拒拱、翻供情况多等特点。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手段狡猾

  贩卖毒品案件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犯罪手段狡猾、行为诡秘,收集证据困难,证据种类单薄。

  在这类案件中,除了购买毒品者外很少有其他证人证言,,获取的书证种类单一,通讯资料往往是比较重要的间接证据,且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当事人主动举报的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多持抗拒心理,拒拱、翻供情况多。

  法律对毒品犯罪打击的严厉性,使犯罪分子多有抗拒心理,一旦案发,往往不承认。有的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已经设计好了对抗侦查、逃避打击的对策,有的即使人赃俱获,仍拒不供述犯罪事实,有的在案发初期虽有供述,但受到同监室的教唆,就开始翻供,有的抱着侥幸心理,在侦查初不承认,在审查批捕环节也不承认,一旦审查批捕部门决定逮捕,侦查部门执行逮捕后,在感觉逃避打击无望的情况下又承认犯罪事实。

  三、获取物证难。贩卖毒品案件的物证包括毒品、毒资、作案工具等。

  作为载体的毒品,是贩卖毒品案件的核心,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但因其性质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取证。贩毒人员通常采用零星贩卖的方式,即使当场缴获,数量一般也很少,不能反映其全部的罪行,在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毒品交易时,一些贩毒人员甚至还会当场弃置或销毁毒品,且毒品又是直接损耗的消费品,一旦落入吸毒者手中,很快就会被吸食或注射,导致这一物证的缺失。

  四、诱惑侦查多,往往“特情”的证言证据成为定案的直接证据。

  在办理毒品案件中,大部分是通过诱惑手段侦破案件,购买毒品者往往是在公安人员的监控下实施的,在犯罪嫌疑人拒供的情况下,“特情”的证言证据往往成为定案的直接证据。在审判实践中,对于“特情”引诱的毒品犯罪案件,原则上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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