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再犯怎么处罚
作者:尚权律师事务所 来源:原创 时间:2020-03-31
大家都之地,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遇到吸食毒品的人,是可以进行举报的。毒品害人不浅,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对于毒品犯罪的处罚都是很严厉的。毒品犯罪也是我国严打的重点之一,那么如果毒品犯罪再犯怎么处罚呢?欢迎阅读下文了解。
一、毒品犯罪再犯怎么处罚
对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毒品犯罪的,除依法数罪并罚外,是否还应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认定为毒品再犯,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有的认为,此种情形不宜认定为毒品再犯,应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就此问题,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意见,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应认定为毒品再犯的批复。
二、毒品犯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只要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不论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还是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犯罪的,都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犯罪的,应当在对其所犯新的毒品犯罪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从重处罚的规定确定刑罚后,再依法数罪并罚。
对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应当同时引用刑法关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从重处罚。
三、特殊累犯与毒品再犯的区别是什么
审判主要参与者有当事人以及人民法院,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案件或者自诉人自诉的案件进行审判裁决的一种活动。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犯罪案件通常不会采取公开审判的形式。刑庭是我国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组织机构。
终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特殊累犯与毒品再犯虽然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是其二者的区别在根本上是不一样的。因此,并不能简单地把两者归为一类来看待,更应该根据实物的性质来决定究竟归为何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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