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的量刑标准有哪些

作者:尚权律师事务所 来源:原创 时间:2020-03-02

  大家都是这,在日常生活里,我们经过教育,耳濡目染,自小都知道毒品都是人人需要杜绝的事情。但是往往在实际中,毒品犯罪是经常出现的,尽管法律都有严格规定。那么最新毒品犯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了解。

  一、最新毒品犯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2006.8

  为坚决打击和有效遏制这类毒品犯罪的发展蔓延势头,统一司法标准,现作如下规定:

  1、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暂按以下比例与海洛因进行折算:

  1克海洛因=20克氯胺酮(化学名:2-(2-氯苯)2-甲氨基环巳酮,俗称:K粉);

  1克海洛因=20克美沙酮;

  1克海洛因=10克替甲基苯丙胺(MDMA)(化学名:N,a-3,4亚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俗称:摇头丸,迷魂药);

  1克海洛因=10克替苯丙胺(MDA)(化学名:a-3,4亚甲基二氧苯丙胺,俗称:摇头丸,迷魂药);

  1克海洛因=1000克三唑仑(化学名:8-氯-6-(邻-氯苯基)-1-甲基-4H-s-三氮唑(4,3-)1,4苯丙二氮杂卓,俗称:蓝精灵,海乐神);

  1克海洛因=1500克安眠酮(又称甲喹酮);

  1克海洛因=10000克氯氮卓(化学名:7-氯-2-甲氨基-5-苯基-3H1,4-苯丙二氮杂卓-4-氧化物,俗称:利眠宁,绿豆仔);

  1克海洛因=10000克地西泮(化学名:俗称:安定);

  1克海洛因=10000克艾西唑仑(化学名:俗称:舒乐安定);

  1克海洛因=10000克溴西泮(化学名:俗称:宁神定);

  2、对新型毒品要做含量鉴定,确定单一型毒品还是混合型毒品;如果是混合型毒品,要鉴定主要毒品成份及比例。对不符合要求的鉴定结论,应作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否则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因某种原因不能作出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应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处理,判处重刑及死刑的应特别慎重。

  3、对新型混合毒品的量刑应以其主要毒品成分为依据。将危害较大的主要几类毒品成分按其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再确定数量量刑。

  4、新型毒品案件适用死刑的主要对象是从事制造、走私等源头犯罪行为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对仅从事了运输、贩卖等中间环节行为的犯罪分子,原则上可不适用死刑,尤其是立即执行。

  二、毒品案件的罪名确定问题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确凿证据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对同一宗毒品可能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但相应证据只能认定其中一种或者几种行为,认定其他行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则只按照依法能够认定的行为的性质定罪。如涉嫌为贩卖而运输毒品,认定贩卖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则只定运输毒品罪。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应对不同行为并列确定罪名,累计毒品数量,不实行数罪并罚。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毒品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量刑时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

  罪名不以行为实施的先后、毒品数量或者危害大小排列,一律以刑法条文规定的顺序表述。如对同一宗毒品制造后又走私的,以走私、制造毒品罪定罪。下级法院在判决中确定罪名不准确的,上级法院可以减少选择性罪名中的部分罪名或者改动罪名顺序,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也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增加罪名。

  三、毒品犯罪的基本特征

  (1)毒品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2)毒品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毒品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处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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